内部控制
股权制衡、内控体系与内控有效性(一)
添加日期:2015年12月15日
内部控制作为降低交易费用和弥补企业契约不完备的工具之一,需在企业中建立一个防范、抵御风险的控制系统,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目前,关于建立企业内控体系的理论已相对完善,也有学者从内部控制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角度进行了实证检验,但从“体制”和“机制”完整的角度,即从股权结构角度与内控制度体系角度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还缺乏细致的研究,因此,本文通过构建股权制衡、内控制度体系与内控有效性的理论分析框架,并通过对A半导体制造企业的案例分析,从这两个方面对“如何提高内控有效性”展开研究,希望为我国企业正在建立与实施的内部控制提供一些思路。
股权制衡对内控有效性的作用机制
委托代理问题是公司治理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完善的公司治理就是要建立一系列制度和机制,使得公司经理人员的目标与所有者的目标相一致。然而,由于经理人员是一个“经济人”,它总是会设法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也就是经理人员不会自觉地去为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所有者对经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保证经理人员按股东利益最大化行动,提高公司的绩效和公司价值的重要保障。但不同的股权结构,对监督机制的影响不同。股权结构对监督机制的影响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当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存在绝对控股股东时,如果经理不是控股股东本人,该股东既有动力又有能力去监督经理人员。当公司拥有控股股东,而其他股东都是分散的小股东的情况下,如果公司的经理人员是控股股东本人,此时,对经理人员的监督重任就落在了小股东的身上。而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他们在监督经理人员的问题上都存在“搭便车”动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经理人员就难以受到监督。这种股权结构在中国目前最为普遍。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