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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享受优惠政策要守“规矩”

添加日期:2015年10月21日

  看到《中国税务报》近期推出的“税收优惠解码”这个栏目时,笔者联想到一个案例:某家小型服务性企业,2011年注册成立,安置了5名城镇退役军人,由于属于非税收优惠政策限制行业,企业按照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并进行税收优惠减免备案登记,享受营业税等相关税收优惠,企业对此赞扬有加。
  2013年,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专项评估工作中,对相关企业抽取了部分城镇退役人员就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对该企业的退役人员资格与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情况查询核对时,没有这5名人员的相关记录。针对此情况,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求该企业重新提供这5名退役人员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进行查验并依法通知企业法人到税务机关接受询问。该企业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道出了真相:为了达到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税收优惠政策而少缴纳税收的目的,企业以真实聘用的在岗其他员工,通过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专门制作了“张冠李戴”假冒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这种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税务机关按照税法及相关规定,以“偷税”论处,除追缴所偷税款外,另处所偷税款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真可谓是“偷鸡不成,倒蚀把米”,最终自食其果。
  本案例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党和国家对军队转业人员的一种特殊优待,也是对响应国家号召安置军队转业人员企业的一种特别关照。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上,各地税务机关都实行了方便纳税人的措施。但极个别企业或个人在对税务机关采用这种特殊“资质”、“资格”、“证件”进行案头审核备案方式就能享受优惠政策的简便举措和在目前政府部门之间信息无法及时共享的实际情况下,产生了“蒙混过关”的邪念。实际上,税务机关在对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上,都有一套完备、具体的管理办法、监管方式,不管是案头审核备案还是采取事前审批,其后续管理都是重中之重。因此,相关企业或个人不仅要按照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提供所需相关资料,而且更重要的是对自己所提供的这些资料承担法律责任。上例的结果就是前车之鉴,相关企业或个人应当三思而后行。总之,企业或个人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一定要守“规矩”,莫乱来。

  点评
  税收优惠,是国家对符合特定条件纳税人在税收方面给予的一种特殊“关照”,即减轻或者免除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必须依法、公开、公正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上,不管是从国家税务总局原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2005〕129号[全文废止]来讲,还是最新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2015年第43号公告)来看,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中的应尽义务和对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等等。
  本案例所述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中,采取伪造相关资格的欺骗手段来达到获取税收优惠的目的,最终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因此,企业或个人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一定要守“规矩”,莫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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