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可享多种免税优惠
添加日期:2015年08月13日
为满足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潜在需求,经国务院批准,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 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财关税[2015]23号),对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通知规定,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仍按《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科技用品免税规定》)执行。取消对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主体资格限制,经海关核准,201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规定》主体资格的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功能及数量应当与其科学研究、教学领域和任务相适应。
通知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科研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情况进行事中或事后核查。各直属海关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科研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执行情况报送海关总署,同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各政策享受主体如违反规定,除补交税款和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免税资格或取消免税资格的处理。
该政策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仍按《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科技用品免税规定》)执行。取消对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主体资格限制,经海关核准,201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规定》主体资格的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功能及数量应当与其科学研究、教学领域和任务相适应。
通知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科研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情况进行事中或事后核查。各直属海关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科研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执行情况报送海关总署,同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各政策享受主体如违反规定,除补交税款和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免税资格或取消免税资格的处理。
该政策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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