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以前年度研发项目未加计扣除怎么办?
添加日期:2015年08月04日
甲公司2012年申报A研发项目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其实际发生的设计费200万元误归集到“制造费用”科目,少加计扣除100万元。甲公司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50万元。2013年B研发项目已取得政府科技部门确认书。那么,在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能否将2012年A项目漏计的设计费并入2013年B研发项目加计扣除?有何税收政策依据?
甲公司因账务处理错误,导致2012年A研发项目设计费漏列200万元,少加计扣除100万元,不能并入2013年B研发项目,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文件明确,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按文件规定,甲公司将少加计扣除100万元,追补确认2012年支出后,未发生亏损,2012年多缴税款15万元。应将200万元设计费合同、记账凭证及明细账页复印件等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取得书面确认文件。2013年经汇算清缴,应区分两种情形处理:
1.补缴税款:如经计算,实际应纳税额950万元,已缴纳780万元,需补缴税额为950-780-15=155(万元),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41栏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填报15万元。
2.需退税:应分别2012年、2013年办理。
甲公司因账务处理错误,导致2012年A研发项目设计费漏列200万元,少加计扣除100万元,不能并入2013年B研发项目,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文件明确,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按文件规定,甲公司将少加计扣除100万元,追补确认2012年支出后,未发生亏损,2012年多缴税款15万元。应将200万元设计费合同、记账凭证及明细账页复印件等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取得书面确认文件。2013年经汇算清缴,应区分两种情形处理:
1.补缴税款:如经计算,实际应纳税额950万元,已缴纳780万元,需补缴税额为950-780-15=155(万元),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41栏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填报15万元。
2.需退税:应分别2012年、2013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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