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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审计中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添加日期:2015年09月11日

  企业所得税是财税研究理论与实务界公认的技术处理最复杂、征稽管理最困难的税种。当前由于企业所得税审计涉及的企业内外部事项繁杂、会计制度与税务法规存在制度差异、企业所得税审计数据采集量庞大、一些纳税人与征管者专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以及财税制度差异有越来越大的变化趋势等主客观因素的共同影响,致使企业所得税征缴中出现了既有纳税人无意识的错误申报和过失纳税,又有税务征管、审计人员因能力水平导致的征稽问题,但其最终结果往往是给国家、企业带来税收上的损失,甚至加大了税务机关和审计机构的征稽风险。本文拟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常常涉及的资产减值准备这一涉税事项为对象,对企业所得税审计中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与税务实务处理各个阶段的技术方法进行比较。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初始阶段
  1.会计与税务的制度比较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企业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即通常所说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这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具体是指: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据实扣除的原则。除了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纳税调整额的计算方法
  由于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应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税法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相关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当期利润总额,加上根据税法规定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计提当期损益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计算确定。

  3.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
  根据所得税会计理论,在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时,应当视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如果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应当根据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计入所得税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的是纳税影响会计法,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要求,计提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部分的金额,应当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确认为递延税款的借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根据当期由于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而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与所得税适用税率确定),
  借:所得税(根据当期应交所得税税额与已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差额确定),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根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得税适用税率确定)。

  二、计提后资产折旧差异处理阶段
  1.会计与税务的制度比较
  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应根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与尚可使用年限或尚可使用里程等尚可使用的计量单位(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重新计算确定相应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根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

  2.纳税调整额的计算方法
  由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而影响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与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的差额,应从企业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中进行加减调整后,再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
  根据所得税会计理论,在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时,应当视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如果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应当根据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税额确认为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的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根据当期应交所得税税额加减由于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后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与根据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的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确定),
  借或贷:递延税款(根据提取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后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与根据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之间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确定),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根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得税适用税率确定)。

  三、计提后资产价值得以恢复阶段
  1.会计与税务的制度比较
  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时,由于资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于资产价值又恢复而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允许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即原提取资产减值准备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部分的金额,在资产价值又恢复时,由于资产价值恢复而增加当期利润总额部分的金额,不计入资产价值恢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调整额的计算方法
  已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资产因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产生的所得税纳税调整金额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当期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损益的金额。

  3.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
  根据所得税会计理论,在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时,应当视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如果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应当根据企业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由于资产价值得以恢复而转回计入损益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后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税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的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根据当期应交所得税税额和当期转回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所得税影响金额之和确定),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根据当期的利润总额减去转回计入损益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确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确定),
  贷:递延税款(根据当期转回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确定)。
  另外,由于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而调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应当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尚可使用年限或尚可使用里程等尚可使用的计量单位重新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根据税法规定,根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之间的差额;相关会计与税务处理可以比照上述有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方法进行处理。

  四、计提后资产转让处置阶段
  1.会计与税务的制度比较
  根据会计制度及会计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处置已经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资产的处置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处置资产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应以处置总收入加上根据会计制度及会计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加上根据会计制度及会计相关准则规定已提取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再加上被处置资产已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之后,减去在资产转让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根据会计制度及会计相关准则规定应当计入损益的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确定。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转让处置相关资产而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部分的金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处置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应以处置总收入减去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加上根据税法规定已提取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再减去在资产转让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根据税法规定可扣除的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确定。

  2.纳税调整额的计算方法
  由于上述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处置已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资产时计入利润总额的损益与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额,即因处置已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资产而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应以处置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减去处置资产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计算确定。

  3.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
  根据所得税会计理论,在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时,应当视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如果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应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确定的利润总额,加上按上述规定计算的由于处置已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资产而产生的纳税调整额(如果处置的是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还应当加减调整处置当期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等影响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与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等的差额,以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的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以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利润总额,加上根据上述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如果处置的是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还应当加减调整处置当期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等影响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与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等的差额,以确定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得税适用税率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根据当期应交所得税加减调整因处置相关资产而转回的递延税款),
  借或贷:递延税款(根据当期因处置相关资产而转回的递延税款金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根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得税适用税率确定)。
  另外,由于处置已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资产而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根据税法规定可以进行纳税调整的部分,同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额与根据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的差额,相关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及相关的纳税调整可以比照上述转回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由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而产生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的所得税影响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
  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日之间,企业发生涉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调整事项,如果发生时间在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即可以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时,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如果发生时间在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应当把与资产减值准备有关的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额,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本年度应交所得税。
  上述事项涉及的有关会计处理,应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报告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如果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并相应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六、资产减值准备相关信息的披露
  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与资产减值准备有关的信息,一般包括:有关资产的确认条件与基本情况,分类、数量以及计量的基础,资产的核算方法,预计的使用寿命及判断依据、净残值及折旧方法或摊销方法,资产的期初与期末原值与净值以及累计折旧额或累计摊销额,资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及累计数,当期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对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以及用于担保的资产账面价值,预计资产的处置情况等。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税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一批批财税法规的陆续颁布实施,进一步健全了财税法规体系,基本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需求。客观上说,由于会计与税法的制度设计、立法目标不同,使得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制度差异短期内还难以消除。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我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涉税调整事项的学习研究与技术交流,这样既可以使企业财税人员某些不当的纳税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又可以提高税务机关、审计机构的征管审计水平,这对于切实保证我国的财政收入和创造公平的税收经济与法律环境都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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