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自然人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四)
添加日期:2015年07月09日
[案例3]:盈余积累转增资本后股权原值的确认分析。张先生持有M公司100%股权,2015年6月,张先生将M公司100%股权以3 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小姐。转让时,投资成本1 000万元,被投资企业M公司的未分配利润2 0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万元。被投资企业M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 4 000万元。假设税务机关认为该项转让属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对转让价格予以认可。则该笔交易李小姐按照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500万元=(3 500-1 000)×20%。
2015年10月,李小姐决定将2 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500万元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0万元的盈余公积共2 75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转增注册资本后,M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变更为3 750万元。
涉税分析:根据《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3号公告)规定,李小姐对已经纳入上次股权转让所得的2 500万元做免税处理,对剩余的25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元=(250×20%)。2015年12月,李小姐将M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王先生,股权转让价格4 000万元。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5条规定,由于被投资企业盈余积累2 750万元转增资本,其中2 500万元免税,250万元部分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本着税不重征的原则,应当确认股权原值为购买股权的价格3 500万元加上250万元,即:3 750万元。李小姐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4 000万-3 750万),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元。
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案例4]:前次交易价格核定后再次转让的股权原值确认分析。张先生持有M公司100%的股份,持股成本1 000万元,2015年6月,张先生将股权平价转让给了李小姐。税务机关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3 000万元,李小姐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400万元(相关税费略)。2015年10月,李小姐再次转让股权,转让价格3 10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价格合理。请确认再次转让股权时的股权原值。
涉税分析: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6条规定,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因此,再次转让时其股权原值为3 000万元,因此股权转让所得应为3 100万元再减去3 000万元。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案例5]:多次投资情况下股权原值的确认分析。张先生2012年以100万元现金投资到M公司占M公司10%的股份;2013年又以200万元现金投资到M公司取得M公司10%股份;2014年张先生以300万元现金继续对M公司增资,又取得了10%股份,至此张先生持有M公司共30%的股份。2015年张先生将持有的M公司10%股份进行了转让,转让价格为400万元。如何分析2015年张先生将持有的M公司10%股份进行了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涉税分析: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8条规定,应按加权平均法确认张先生转让的M公司10%股权原值。股权原值=[(100 +200 +300)]÷30%×10%=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400-200=200(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00×20%=40(万元)。
(完)
2015年10月,李小姐决定将2 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500万元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0万元的盈余公积共2 75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转增注册资本后,M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变更为3 750万元。
涉税分析:根据《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3号公告)规定,李小姐对已经纳入上次股权转让所得的2 500万元做免税处理,对剩余的25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元=(250×20%)。2015年12月,李小姐将M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王先生,股权转让价格4 000万元。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5条规定,由于被投资企业盈余积累2 750万元转增资本,其中2 500万元免税,250万元部分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本着税不重征的原则,应当确认股权原值为购买股权的价格3 500万元加上250万元,即:3 750万元。李小姐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4 000万-3 750万),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元。
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案例4]:前次交易价格核定后再次转让的股权原值确认分析。张先生持有M公司100%的股份,持股成本1 000万元,2015年6月,张先生将股权平价转让给了李小姐。税务机关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3 000万元,李小姐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400万元(相关税费略)。2015年10月,李小姐再次转让股权,转让价格3 10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价格合理。请确认再次转让股权时的股权原值。
涉税分析: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6条规定,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因此,再次转让时其股权原值为3 000万元,因此股权转让所得应为3 100万元再减去3 000万元。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案例5]:多次投资情况下股权原值的确认分析。张先生2012年以100万元现金投资到M公司占M公司10%的股份;2013年又以200万元现金投资到M公司取得M公司10%股份;2014年张先生以300万元现金继续对M公司增资,又取得了10%股份,至此张先生持有M公司共30%的股份。2015年张先生将持有的M公司10%股份进行了转让,转让价格为400万元。如何分析2015年张先生将持有的M公司10%股份进行了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涉税分析: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8条规定,应按加权平均法确认张先生转让的M公司10%股权原值。股权原值=[(100 +200 +300)]÷30%×10%=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400-200=200(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00×20%=40(万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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