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解聘补偿超年均工资3倍需缴个税
添加日期:2012年07月31日
单位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如果未超上年度平均工资3倍,就不需要缴纳个税了。5月14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问题做专门解答时还透露,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单位由此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则要征收个税。
据报道,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解释,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