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境外所得怎样在新申报表中填列
添加日期:2015年06月05日
甲公司从事汽车油箱的生产与销售。2014年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15%。近年来,甲公司分别在A国、B国和C国成立了全资子公司。2014年,甲公司与境外公司发生下列交易和事项:
1.2014年5月,A国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分配2013年以前税后利润。甲公司收到现金股利1400万元,已计入利润总额。A国公司已按30%税率缴纳所得税600万元。2013年度已交境外所得税未抵免余额60万元。
2.按技术服务协议,甲公司委派国内技术人员对B国公司提供技术指导,收取税后技术服务费144万元,已计入利润总额。差旅费支出35万元;人工费、软件运营费用和软件摊销费,按B国公司资产总额与总部资产总额的比重分配支出5万元;上述支出已在总部列支。B国公司缴纳预提所得税16万元。
3.取得C国公司贷款利息收入600万元,已计入利润总额。发生境内贷款利息支出400万元、营业税及附加34万元。C国公司未缴纳预提所得税。
4.经调整计算境内所得22714万元。
依据财税政策,分析甲公司2014年取得境外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在新申报表中如何填列。
将税后所得调整为税前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为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上述直接缴纳税额还原后的所得中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时,应再将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还原计算,即该境内股息、红利所得应为境外股息、红利净所得与就该项所得直接和间接负担的税额总和。
对利息收入,应对应调整扣除取得该利息发生的相应的融资成本和相关费用。
甲公司收到A国公司税后现金股利1400万元,无直接缴纳预提所得税,只有间接负担所得税600万元,还原税前所得为:1400+600=2000(万元)。
从B国公司取得技术服务所得为:144+16-40=120(万元)。
从C国公司取得利息所得为:600-434=166(万元)。
甲公司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00+120+166=2286(万元)。
甲公司境内、外所得合计:22714+2286=25000(万元)。
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限额
财税〔2009〕125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应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即对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计算A国公司抵免税额限额=(22714+2286)×15%×2000÷25000=300(万元)。
间接负担的税额=600(万元)。
当年可抵免税额=300(万元)。
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600-300=300(万元)。
从2015年起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免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计算B国公司抵免税额限额=25000×15%×120÷25000=18(万元)。
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额=16(万元)。
当年可抵免税额=16(万元)。
计算C国公司抵免税额限额=25000×15%×166÷25000=24.90(万元)。
在C国实际缴纳税额=0。
由于C国公司未实际缴纳税款,因此不存在税额抵免问题。
综上所述,甲公司2014年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300+16=316(万元)。
境外所得应交企业所得税=2286×15%-(300+16)=26.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