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系列辅导
添加日期:2015年05月25日
一、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中的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二、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中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如何计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九条规定,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三、问: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四、问:本年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大于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余额填写到哪张表中?
答:当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大于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减去表A108000第12列的值相应行次填列到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第18列中(当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大于表A108000第12列相应行次时填报)
五、问:我是一家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外地有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该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汇总纳税时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第四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该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列在A109000第6行“(一)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额”。
六、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六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规定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七、问: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是否等于A100000主表第33行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答: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本年应纳税额不等于A100000主表第33行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而是等于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第17行总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2+13+15+16),也等于主表的34行+35行+36行,只有非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本年应纳税额才等于A100000主表第33行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二、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中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如何计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九条规定,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三、问: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四、问:本年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大于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余额填写到哪张表中?
答:当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大于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减去表A108000第12列的值相应行次填列到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第18列中(当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大于表A108000第12列相应行次时填报)
五、问:我是一家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外地有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该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汇总纳税时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第四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该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列在A109000第6行“(一)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额”。
六、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六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规定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七、问: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是否等于A100000主表第33行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答: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本年应纳税额不等于A100000主表第33行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而是等于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第17行总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2+13+15+16),也等于主表的34行+35行+36行,只有非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本年应纳税额才等于A100000主表第33行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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