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
电商应时刻警惕税务合规风险
添加日期:2015年05月15日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交易规模的日益扩大,有关网络交易偷、漏税现象也越来越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在“关于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的议案”、倡导使用电子发票、“对阿里淘宝偷税5万亿元”等问题的热议下,未来电商应时刻警惕税务合规风险。
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将开启新电商税收征管模式
近10年,中国的网络购物市场历经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C2C)和商对客的电子商务(B2C)的发展阶段。不论是B2C模式还是C2C模式,尽管电商交易金额巨大,但电商运营者的纳税状况不容乐观,电商的税收征管存在制度上的缺陷,难度很大。因此,我国电商领域的税款流失现象比较严重。
网络交易的偷逃税款方式多种多样,如采取网络分销平台的方式销售商品,平台公司将取得的返利收入隐匿起来不计入账簿中,从而规避企业所得税以及营业税等纳税义务。现实中也有许多个人网店经营者对自身电商运营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不甚了解,不了了之或有意回避等现象非常普遍。
造成电商偷逃税现象严重的主要原因是以往的税收征管程序难以应付电商灵活、隐蔽的交易模式。
税收征管法修订后,将极大提升对B2C、C2C电商的税收征管力度。
一方面,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将全面实施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同时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税收征管法修订后,诸如淘宝、天猫、京东等网络交易平台有法定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在其平台从事电子商务的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
另一方面,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有义务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掌握的账户持有人的账户信息。种种举措填补了税务机关对电商经营者实施税收征管在制度层面上的漏洞和不足,税务机关未来有权依法获得电商的交易主体信息、具体交易信息以及资金往来信息,征管效果必将极大程度上得到改观。
B2C、C2C电商需防范税务风险
不管是不了解税收政策,还是采取拒绝申报、隐匿收入以及编造虚假凭证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均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追缴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税收征管法修订后,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将会全面启动。未来,B2C、C2C等模式的电商经营者无法再依靠逃避监管规避纳税义务。在新形势下,电商应当如何防范和应对自身面临的税务风险呢?在B2C模式下,企业网店经营者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企业通过天猫、京东等电商途径销售商品的,应当与在线下销售同样履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同时,企业应当在账簿凭证处理中真实反映网络销售的收入、成本等,确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现实中,有一些开设网店经营的企业采取隐匿销售收入的方式拒绝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这些行为往往会构成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严重的还将会涉嫌逃税罪,面临极为严苛的税务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风险,都是不可取的。对于B2C电商,减轻税负应当依赖于依法合规的税务筹划,并考虑充分运用国家的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
在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经营者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方式。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适用17%的税率和3%的征收率。
同时,需要注意,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免于征收增值税。个人网店经营者应当详细了解税收政策,充分运用起征点和税收优惠政策,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同时,对于确实应当缴纳税款的部分,强化依法纳税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以免承担未依法纳税的法律责任。
构成偷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1999年,张某在上海成立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下称“黎依公司”),从事礼品销售等,张某同时是黎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6月,张某以黎依公司的名义在淘宝网上开了家商铺,开始在互联网上经营婴儿用品贸易。后来,张某的生意日渐兴旺,在积累了一定的客户群后,张某又用自己的名义为黎依公司自建了一个销售婴儿用品的网站—— —“彤彤屋”。自2006年6月至2006年12月,彤彤屋网站的销售额已达280万元。
张某在运营彤彤屋的半年里,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对通过彤彤屋网络销售渠道销售的商品均不开发票,收入也不计入黎依公司的账中,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地警方在侦查一起诈骗案时意外发现了实为企业卖家的“彤彤屋”,在淘宝上以个人卖家的身份销售公司产品,利用个人网络商店没有法律监管的情况进行偷逃税款的行为。
经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核定,黎依公司于2006年6 月至12月销售货物,含税销售金额为289.5万元,不含税销售金额为278.4万元,应缴而未缴增值税11万余元。
2007年1月下旬,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黎依公司偷逃税款的事实。在法院审理期间,黎依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黎依公司的行为构成偷税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犯偷税罪负主管人员责任,也应以偷税罪论处;因张某有自首情节,黎依公司也补缴了所有税款,依法可减轻处罚。因此,法院对黎依公司以偷税罪判处罚金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罚金6万元。
“彤彤屋”的销售额应当并入黎依公司的销售额,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006年6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彤彤屋网店虽然名义上是在淘宝上以张某个人卖家的身份经营,但从其经营的实际情况看,母婴用品的进货、中转、销售等环节均由黎依公司完成。这部分业务应当被认定为黎依公司的业务,相关收入、成本均应计入黎依公司的账中。黎依公司应当对这部分经营行为承担纳税义务。
黎依公司的行为构成偷税。
张某将黎依公司的网络销售收入通过个人网店的方式进行伪装,属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对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几乎全部没有履行申报缴纳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税务机关查明,黎依公司应缴未缴的增值税税额为11万余元,黎依公司和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认定黎依公司的行为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已经达到了偷税罪的入罪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将开启新电商税收征管模式
近10年,中国的网络购物市场历经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C2C)和商对客的电子商务(B2C)的发展阶段。不论是B2C模式还是C2C模式,尽管电商交易金额巨大,但电商运营者的纳税状况不容乐观,电商的税收征管存在制度上的缺陷,难度很大。因此,我国电商领域的税款流失现象比较严重。
网络交易的偷逃税款方式多种多样,如采取网络分销平台的方式销售商品,平台公司将取得的返利收入隐匿起来不计入账簿中,从而规避企业所得税以及营业税等纳税义务。现实中也有许多个人网店经营者对自身电商运营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不甚了解,不了了之或有意回避等现象非常普遍。
造成电商偷逃税现象严重的主要原因是以往的税收征管程序难以应付电商灵活、隐蔽的交易模式。
税收征管法修订后,将极大提升对B2C、C2C电商的税收征管力度。
一方面,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将全面实施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同时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税收征管法修订后,诸如淘宝、天猫、京东等网络交易平台有法定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在其平台从事电子商务的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
另一方面,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有义务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掌握的账户持有人的账户信息。种种举措填补了税务机关对电商经营者实施税收征管在制度层面上的漏洞和不足,税务机关未来有权依法获得电商的交易主体信息、具体交易信息以及资金往来信息,征管效果必将极大程度上得到改观。
B2C、C2C电商需防范税务风险
不管是不了解税收政策,还是采取拒绝申报、隐匿收入以及编造虚假凭证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均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追缴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税收征管法修订后,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将会全面启动。未来,B2C、C2C等模式的电商经营者无法再依靠逃避监管规避纳税义务。在新形势下,电商应当如何防范和应对自身面临的税务风险呢?在B2C模式下,企业网店经营者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企业通过天猫、京东等电商途径销售商品的,应当与在线下销售同样履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同时,企业应当在账簿凭证处理中真实反映网络销售的收入、成本等,确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现实中,有一些开设网店经营的企业采取隐匿销售收入的方式拒绝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这些行为往往会构成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严重的还将会涉嫌逃税罪,面临极为严苛的税务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风险,都是不可取的。对于B2C电商,减轻税负应当依赖于依法合规的税务筹划,并考虑充分运用国家的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
在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经营者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方式。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适用17%的税率和3%的征收率。
同时,需要注意,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免于征收增值税。个人网店经营者应当详细了解税收政策,充分运用起征点和税收优惠政策,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同时,对于确实应当缴纳税款的部分,强化依法纳税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以免承担未依法纳税的法律责任。
构成偷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1999年,张某在上海成立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下称“黎依公司”),从事礼品销售等,张某同时是黎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6月,张某以黎依公司的名义在淘宝网上开了家商铺,开始在互联网上经营婴儿用品贸易。后来,张某的生意日渐兴旺,在积累了一定的客户群后,张某又用自己的名义为黎依公司自建了一个销售婴儿用品的网站—— —“彤彤屋”。自2006年6月至2006年12月,彤彤屋网站的销售额已达280万元。
张某在运营彤彤屋的半年里,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对通过彤彤屋网络销售渠道销售的商品均不开发票,收入也不计入黎依公司的账中,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地警方在侦查一起诈骗案时意外发现了实为企业卖家的“彤彤屋”,在淘宝上以个人卖家的身份销售公司产品,利用个人网络商店没有法律监管的情况进行偷逃税款的行为。
经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核定,黎依公司于2006年6 月至12月销售货物,含税销售金额为289.5万元,不含税销售金额为278.4万元,应缴而未缴增值税11万余元。
2007年1月下旬,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黎依公司偷逃税款的事实。在法院审理期间,黎依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黎依公司的行为构成偷税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犯偷税罪负主管人员责任,也应以偷税罪论处;因张某有自首情节,黎依公司也补缴了所有税款,依法可减轻处罚。因此,法院对黎依公司以偷税罪判处罚金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罚金6万元。
“彤彤屋”的销售额应当并入黎依公司的销售额,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006年6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彤彤屋网店虽然名义上是在淘宝上以张某个人卖家的身份经营,但从其经营的实际情况看,母婴用品的进货、中转、销售等环节均由黎依公司完成。这部分业务应当被认定为黎依公司的业务,相关收入、成本均应计入黎依公司的账中。黎依公司应当对这部分经营行为承担纳税义务。
黎依公司的行为构成偷税。
张某将黎依公司的网络销售收入通过个人网店的方式进行伪装,属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对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几乎全部没有履行申报缴纳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税务机关查明,黎依公司应缴未缴的增值税税额为11万余元,黎依公司和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认定黎依公司的行为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已经达到了偷税罪的入罪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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