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可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5年05月12日
为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及时处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公告)的规定,近日,税总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公告称,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相关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其中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 000万元(含1 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 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分类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执行。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贷款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严格内部责任认定和追究,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扣除的贷款损失,或弄虚作假进行税前扣除的,应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税务处理,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上述政策适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
公告称,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相关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其中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 000万元(含1 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 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分类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执行。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贷款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严格内部责任认定和追究,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扣除的贷款损失,或弄虚作假进行税前扣除的,应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税务处理,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上述政策适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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