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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企业年金缴税的处理原则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10日

  对于企业年金,适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文件。
  相比较于住房公积金。相同点在于年金按规定缴存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缴费工资不得超过设区城市平均工资的300%。而在缴费比例不一致的情况下,领取时要分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
  个人因出境定居或个人死亡后,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分摊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由于财税﹝2013﹞103号之前的政策规定,在缴存时应纳个人所得税,相应的在领取时不应该再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个人在领取时,存在已缴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也存在没有缴纳的。政策明确按已纳税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折算出未纳税年金缴费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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