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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

防控纳税申报风险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02日

  技术转让收入超过500万元减半征收按25%税率而非15%税率。我国鼓励技术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了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外,还有许多。诸如,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这些优惠企业可以同时享受。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的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如果一家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企业发生可以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该部分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而不能按15%的优惠税率减半征收。
  技术转让所得不是会计所 得而是纳税调整后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同时应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所得,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这里提到的所得是税收口径的所得,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是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经过纳税调整后归属于该项目的税收所得,不是该项目的收入、成本、期间费用的账载数据简单加减后的会计所得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并非一切技术转让皆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明确规定,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同时技术转让必须是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条件的特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上述文件明确界定了技术转让的范围。企业发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得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实际上,科技部门在出具的合同认定证明时还同时出具合同认定信息表,在信息表中分别注明了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类型。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除了审查技术合同的实质内容,还可以通过审查技术信息表,或者从国家专利局等政府网站审查卖方技术证书等途径核实技术转让的性质。此外,企业发生的技术转让可以到科技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但并非所有技术转让或者所 有经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合同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技术转让合同需提供科技部门认定证明。企业备案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科技部门的合同认定证明。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通常分为四类,分别是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111号文明确规定: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非技术转让收入不得享受减税免税。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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