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要注意四点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08日
A105090是为了归集和统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情况的申报表。
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核算资产损失。
本表用于反映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金额、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情况。由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资产损失与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存在差异,本表的填报应当注意以下4点:第一,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只要发生财产损失,无论是法定损失还是实际损失,都要按照“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区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来分别填报;对于专项申报,再按照资产损失类别分项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中填报;且本表及附表的损失均以正数填报。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号公告)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因此,应填报在本表第3行“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中。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 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以及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填报在A105091的相关栏次中。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8号公告)规定,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对于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当填报在A105091的相关栏次中。
第四,对于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应按资产减值的类别与处置方式,与A105000中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及A105030等关联附表的相关行次关联调整,防止重复调整的情况出现。
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核算资产损失。
本表用于反映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金额、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情况。由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资产损失与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存在差异,本表的填报应当注意以下4点:第一,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只要发生财产损失,无论是法定损失还是实际损失,都要按照“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区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来分别填报;对于专项申报,再按照资产损失类别分项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中填报;且本表及附表的损失均以正数填报。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号公告)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因此,应填报在本表第3行“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中。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 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以及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填报在A105091的相关栏次中。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8号公告)规定,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对于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当填报在A105091的相关栏次中。
第四,对于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应按资产减值的类别与处置方式,与A105000中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及A105030等关联附表的相关行次关联调整,防止重复调整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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