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哪些行为不享受优惠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20日
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不享此优惠
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了《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
例3:某企业2013年度境内生产经营亏损20万元。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980万,主营业务成本68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0万元。转让专利技术取得收入500万元,成本248万元。
从境内居民企业分回投资收益50万元。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收入25万元,成本 10万元。境外投资企业亏损40万元。该企业2014年应纳所得税额计算。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的元部分减半征收。因此,企业转让技术所得252万元(500-248)免所得税。
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15万元(25-10)不享受税收优惠。
该企业2014年应纳所得税额为66.25万元[(980-680-30+15-20)×25%]。
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不享优惠
财税〔2010〕111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得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纳税人利用关联关系进行技术转让,从而规避国家税收。
例4:2013年A公司将一项专利转让给B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所得1300万元。A公司与B、C公司存在关联关系。A公司持有B公司45%股份、持有C公司 100%股份,C公司持有B公司55%股份。请问A公司从B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能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A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B公司股权之和为100%(45%+100%×55%)。所以,A公司从B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未合理分摊企业期间费用不享优惠
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还特别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未能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所得,或未能合理归集、分摊、计算企业的期间费用,在审核时被税务代理人员或是税务机关审核人员退回整改,甚至被判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如何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企业所得税附表十三的设计规定:分摊比率=年度账载毛利额/年度营业收入每项转让所得应分摊的三大 费用=每项的转让所得×分摊比率×三大费用三大费用的分摊应按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分别计算。
例5:A科技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度将一项符合条件的专利技术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转让价格中包含了一套硬件设备,公允价格为100万元,账面价值为80万元。该硬件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该项专利技术的原值为200万元,已摊销20万元。应分配的期间费用为100万元。
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有五步骤:第一步,企业应当向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申请技术合同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第二步,凭借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技术转让增值税减免税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收入900万(1000-100)免征增值税。
第三步,按照销售固定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为17万元(100万×17%)。
第四步,计算技术转让所得为620万元[900万-(200-20)-0-100]
第五步,计算技术所得的减免所得额。该所得超过500万,
减税所得额为560万元[500+(620-500)×50%]。
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了《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
例3:某企业2013年度境内生产经营亏损20万元。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980万,主营业务成本68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0万元。转让专利技术取得收入500万元,成本248万元。
从境内居民企业分回投资收益50万元。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收入25万元,成本 10万元。境外投资企业亏损40万元。该企业2014年应纳所得税额计算。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的元部分减半征收。因此,企业转让技术所得252万元(500-248)免所得税。
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15万元(25-10)不享受税收优惠。
该企业2014年应纳所得税额为66.25万元[(980-680-30+15-20)×25%]。
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不享优惠
财税〔2010〕111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得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纳税人利用关联关系进行技术转让,从而规避国家税收。
例4:2013年A公司将一项专利转让给B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所得1300万元。A公司与B、C公司存在关联关系。A公司持有B公司45%股份、持有C公司 100%股份,C公司持有B公司55%股份。请问A公司从B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能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A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B公司股权之和为100%(45%+100%×55%)。所以,A公司从B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未合理分摊企业期间费用不享优惠
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还特别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未能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所得,或未能合理归集、分摊、计算企业的期间费用,在审核时被税务代理人员或是税务机关审核人员退回整改,甚至被判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如何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企业所得税附表十三的设计规定:分摊比率=年度账载毛利额/年度营业收入每项转让所得应分摊的三大 费用=每项的转让所得×分摊比率×三大费用三大费用的分摊应按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分别计算。
例5:A科技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度将一项符合条件的专利技术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转让价格中包含了一套硬件设备,公允价格为100万元,账面价值为80万元。该硬件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该项专利技术的原值为200万元,已摊销20万元。应分配的期间费用为100万元。
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有五步骤:第一步,企业应当向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申请技术合同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第二步,凭借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技术转让增值税减免税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收入900万(1000-100)免征增值税。
第三步,按照销售固定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为17万元(100万×17%)。
第四步,计算技术转让所得为620万元[900万-(200-20)-0-100]
第五步,计算技术所得的减免所得额。该所得超过500万,
减税所得额为560万元[500+(620-5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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