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一方认证一方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19日
问: 上个月发票开出去,已经给对方客户认证了,有一份发票有误需要作废,但不小心把已经给客户的发票作废了,这种情况如何处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厦门国税答: 您好!发票在已认证的情况下不符合作废条件,不得作废。
对于购买方,建议不要抵扣,已抵扣的建议做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销货方,属未按规定作废发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问:我是一家在杭州设立的公司,今年在上海新成立了一家二级分支机构,上个月上海的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在上海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需要缴纳吗?
杭州国税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不需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对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了两种例外情形,即(1)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北京企业将税务登记证遗失,在哪个报刊刊登遗失声明?
北京国税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市级以上(含本级)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厦门国税答: 您好!发票在已认证的情况下不符合作废条件,不得作废。
对于购买方,建议不要抵扣,已抵扣的建议做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销货方,属未按规定作废发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问:我是一家在杭州设立的公司,今年在上海新成立了一家二级分支机构,上个月上海的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在上海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需要缴纳吗?
杭州国税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不需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对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了两种例外情形,即(1)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北京企业将税务登记证遗失,在哪个报刊刊登遗失声明?
北京国税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市级以上(含本级)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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