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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22日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于某种目的,有时发生对外捐赠产品或货币的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无论何种捐赠,在会计合核算上都应该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到计算所得款时,应将不符合税法要求的捐赠剔除,无需做任何调帐处理。因为按会计原则计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身就存在着差异。
  一、 对外捐赠非货币资产
  根据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对外捐赠现金,要看接受捐赠的对象是谁,如前所述,企业捐赠现金的受赠者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直接列支于“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账户。由于纳税人超过部分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这就存在年末计算调整问题。现举例说明如下。
  1.甲公司开出现金支票一张,款项500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2.年末,甲公司利润总额为500000元。假设不存在其他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1)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500000+50000=550000(元)
  (2)计算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550000×3%=16500(元)
  (3)将调整后所得额减去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550000-16500=533500(元)
  (4)按33%计算交纳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533500×33%=165053(元)
  借:所得税16505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53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企业直接向受赠人(或非公益性单位)进行的捐赠,同样列支于“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账户,但不予扣除。在期末计算所得税时,直接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交纳所得税。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人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根据如上规定,其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按接受捐赠资产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而外商投资企业则贷记“待转资产价值”。
  [例]某内资企业2004年2月份接受一企业捐赠的设备一台,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等有关单据确定其价值为100000元,估计折旧额为2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设备          10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
  递延税款[(100000—20000)×33%]    264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53600
  若该企业3—12月份计提折旧5000元,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5000
  贷:累计折旧    5000
  按照国税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84号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因此,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若所得税税率为33%,当年因此而产生的抵税额是1650元(5000×33%),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16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
  若2005年9月份出售该设备,售价78000元(含税),出售时累计折旧30000元,应交增值税为1500元[78000÷(1 4%)×4%×50%],不考虑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借:累计折旧    30000
  固定资产清理  7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银行存款                7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65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6500
  借:递延税款          26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536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53600
  如果出售价格为110000元,清理费用5000元,根据税法规定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税所得,发生上的清理费用不得重复扣除。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税款                  26400
  所得税                    8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0000-5000)×33%  3465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536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53600
  由于企业接受捐赠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一般没有到期清理转让现象,故其会计处理与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前两步处理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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