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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种筹划

“私车公用”是否签订租赁合同个税负担差别大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21日

  在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反腐力度不断加强的大环境下,公车改革方案终于出台。按照改革方案,中央和国家机关将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车私用”饱受诟病,“公车改革”纷至沓来,“私车公用”将会蔚然成风。但“私车公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您明白吗?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则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本文以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 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公用,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 000 元,乙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而甲没有。那么,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 号)第一条也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甲和乙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均是 4 500 元,车辆租金均为3 000 元。那么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 500+3 000-3 500)×10%-105=295(元)。
  而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其财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 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 500-3 500)×3%+3 000×5.5%+(3 000-3 000×5.5%-800)×20%=602(元)
  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307元(602-295)。可见,租用方式不同,个人税负就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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