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赠送给外单位个人的礼品费用应按规定扣除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14日
案情简介
南京地税稽查一分局在对某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2011年购入一批福利卡赠送给外单位个人,但将这笔费用分别在“固定资产-电子设备、办公器具、软件”等科目进行列支,并按年进行折旧,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税务机关做出了调增2011年至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补交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决定,并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处以1.5倍罚款。
税务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因此,企业购买的这批福利卡不属于固定资产支出,而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