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河北国税涉税热点问题在线解读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08日
日前,河北省国税局为便于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相关税收政策,就一些涉税热点问题进行了在线解读。本报选编如下:
增值税问题
问:我公司是玉米加工企业,收到税务局代开的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怎么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问:2014年11月25日交2015年防伪开票维护费700元,开具400元的可抵扣税票。请问到税务局大厅如何办理抵扣入账?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问:我公司主要经营化肥批发与零售,享受的优惠政策都有哪些?如何办理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附件《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规定,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享受增值税优惠时应报送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行政部门批准核发的产品等级证明 ,或者产品认定证书或者质量检测报告、技术质量合格报告 ,或者产品质量执行标准,或者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卫生合格证、经营许可证明、执业登记证明 ,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 ,相应的产品、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
问:新认定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现在还有辅导期吗?
答:没有辅导期。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四条,认定办法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骗取出口退税的;(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贵公司不在以上所述范围内,没有辅导期。
问:我单位有一张进项增值税发票,由于会计过失未认证已经过期,现在如何处理,需要税务局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以下客观原因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问:农业企业(免税)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不申请一般纳税人可以吗?
答:不可以。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以下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上述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问题
问:公司2014年估价入账的原材料,发票要在2015年2月才能来,账务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问: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3500元/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实施条例》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问:请问第二季度多缴纳的所得税,如果第三季度抵扣不完,第四季度可以接着抵扣吗?如果本年度抵扣不完,跨年度还可以接着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问:省财政厅、发改委下达的物流专项资金需要缴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