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合作建房土地契税是否缴纳
添加日期:2012年07月11日
问:A单位用土地使用权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建房,土地成本如何计算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同时,土地契税是否缴纳,由谁缴纳?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等等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应当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减除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摊销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成本。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如果在合作建房中土地使用权属发生转移的就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契税,如果未发生权属转移,则不需要缴纳契税。契税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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