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转让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31日
问:我公司是一家获得OFII资格的美国投资机构,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请问在2014年11月20日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转让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也适用该文件规定。
因此,贵公司2014年11月20日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通用机打发票,填写申报表时是否需要填写第3行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9号)附件内容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申报表》)第3、5、7、9栏填写纳税人本期通过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数据。上述数据包括纳税人自行开具和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数据,红字发票作为负数对冲,不含作废发票。
问:一般纳税人发生资产重组,之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到新的企业继续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问:如何申请冠名定额发票?
答:根据《厦门市国税局办税公开指南》,税务机关按照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其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式样、数量和开票限额。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3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发票专用章印模。
(3)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报送软件程序说明资料)。
(4)发票管理制度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办理部门
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全市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