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共有产权发生变化是否征收契税
添加日期:2012年07月11日
问: 问:甲、乙两公司竞得一块土地,土地证上的土地使用权人为甲,乙两公司,共有比例为:35:65。
1、如果甲、乙两公司按上述比例进行土地使用权分割,是否征收契税?
2、如果甲、乙两公司土地使用权分割的比例发生变化,如甲公司得土地使用权的70%,乙公司得土地使用权的30%,是否征收契税?
答:1、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契税。”
既然土地使用权已明确双方的比例,只是按照比例进行分割,并没有发生土地权属的转移,因此,不应当征收契税。
2、土地使用权比例发生变动,如果没有补偿价款,相当于乙方赠与35%土地使用权与甲方,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核定。”由受赠方的甲方按税务机关核定价款申报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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