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筹划
税务规划应全面考虑各环节事项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15日
某太阳能电池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新建一大型车间,生产新型太阳能电池。此前,A公司已有一栋生产太阳能电池的老车间,由于A公司在构建该车间时将车间使用的空调系统一并列入了车间工程,不仅账面上没有单独反映和核算空调系统的成本,而且在申报扣除空调系统增值税进项税时,对方承建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也写明了“中央空调”,尽管A公司多次向主管税务机关强调了空调系统仅是起到控制生产光伏产品环境恒温的作用,但主管税务机关最终未能同意A公司为该车间构建中央空调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其理由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A公司吸取了此前未能抵扣进项税的教训,从新车间施工前的规划开始,就对中央空调系统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进行以下筹划。
一是针对生产太阳能电池对温度必须控制在一年四季均在24℃恒温环境下的特殊要求,A公司将中央空调系统取名为“恒温控制系统”;
二是对“恒温控制系统”工程形成了专门的施工规划,特别针对必须实现全年度恒温控制的特殊要求,从系统如何保持恒温的技术角度进行了专门的设计和安排;
三是将为构建恒温控制系统订立的全部合同及为购进恒温控制系统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全部使用与恒温控制有关的名词,杜绝“中央空调”四字;
四是对“恒温控制系统”工程支出进行专门的会计核算,并对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清晰核算和申报抵扣;
五是专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生产太阳能电池的环境温度必须时刻保持24℃恒温的技术报告。报告不仅强调了保持24℃恒温是生产光伏产品必须达到的环境要求和技术条件,而且论证了恒温控制系统与一般生产车间空调系统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如在当地冬天,对温度没有特殊要求的生产车间其室温仅需高于室外温度5℃~10℃左右即可,无需达到24℃,而且一年四季中,除盛夏和严冬,对温度没有特殊要求的生产车间几乎无需开启中央空调。还有,即使室外温度为24℃,生产光伏产品的车间仍必须开启恒温控制系统,因为一是处于生产过程中的车间内的温度往往会高于室外温度,二是室外温度变化无常,所以需通过恒温控制系统控制室内在24℃。事实上,绝大多数企业的中央空调基本上都是为生产工人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所生产的产品对温度很少有依赖,即室温的高低对产品几乎没有直接作用。
A公司在报送报告的同时,附送了收集和整理的生产太阳能电池必须在24℃恒温下才能正常生产,否则产品质量无法保证甚至不能生产的技术资料。报告在强调了24℃恒温对光伏产品生产环境的必要性,对确保光伏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后,最终得出结论,恒温控制系统是生产光伏产品必须具备的重要生产设备。
针对A公司报送的技术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再强调财税〔2009〕113文件的规定,而是派出调查组到A公司实地查看了新、老两车间的实际温控情况,证实了恒温控制的真实性和必要性。另外,调查组通过互联网查阅了关于恒温控制的技术资料,进一步证实了A公司报告的情况属实。最终,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判断:恒温控制系统确实属于生产光伏产品必须具备的重要生产设备,恒温控制系统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上述案例对企业的三点启示:一是对于节税,企业不仅要未雨绸缪,而且更要运筹帷幄。很多企业往往是在对经济事项处理完毕,发现需要缴纳大量税款时才想到节税,但此时为时已晚,如果仍然做所谓的税务规划一味降低税负,往往就滑向了偷税。所以,企业对节税问题一定要事先规划、全面思考。
二是对节税的规划如果仅是单方面从税法角度考虑,这是纸上谈兵。企业要实施节税就必须从各项经济活动实施前开始,一项经济活动到底应该涉及什么税种?需要缴纳多少税款?这应该是对经济活动安排的结果,即对经济活动的安排也就决定了企业如何纳税。所以,在熟悉税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经济活动的安排考虑和比较税负高低,并选择最低税负,这才是节税应该达到的最高境界。
三是税法不可能包罗万象,当税法偶尔出现不尽合理或滞后形势发展的情况时,纳税人可以且应该进行合理、必要的解释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