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19日
一、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三、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即: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所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关键是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
(一)股权转让收入的概念及确定方法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二)如何确定股权原值
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这也是为了使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对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四、纳税申报
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