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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准确把握税前扣除项目内涵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17日

  准确确定各扣除项目的内涵,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重点和难点之一。这是因为,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对一些扣除项目内涵的界定不够明确,实务处理中难免存在不同的观点,从而在税务处理中产生理解分歧。
  第一,企业要结合实际,具体分析,综合判断。
  以业务招待费这一最常见的科目为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于哪些内容计入业务招待费,税法并未明确规定。
  这就需要在税务处理中具体分析,综合判断。其一,从性质上看,业务招待费必须是业务往来中对企业外部有关人员发生的招待应酬费用。企业召开内部会议时发生的合理的餐费,或者因员工加班发生的餐费,不应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其二,从内容上看,业务招待费不仅限于餐费。它包括对外接待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比如香烟、茶叶、食品、饮料、高尔夫会员卡等,容易判断错误。
  第二,除了吃透全国性税法规定外,企业还要关注有效的地方性税法规定。
  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出台的地方性税法规定,对某些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和规范。这些地方性规定对当地企业具有约束力,企业要给予充分关注。
  比如,企业组织本单位员工旅游的费用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项目进行扣除处理,各地税务机关就存在不同的执行口径。
  比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所得税问题回答》(青地税二函〔2014〕2号)就明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组织本单位员工旅游的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处理。
  但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的“每日热点问题解答”认为,对全体雇员组织旅游而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和其他人员组织旅游支付的费用,则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也有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坚持组织员工旅游费用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企业需要关注当地税务机关下发的地方性规定或政策适用口径,想当然处理或片面参照外地政策口径,都可能带来税务风险。
  第三,对存在理解分歧的问题,企业应主动与税务机关做好沟通。
  实务中,一些项目的税前扣除规定不够明确或存在不同理解。这就需要企业在深刻理解税法规定的前提下,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比如,员工到外地参加培训发生的培训费用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项目,但对往返发生的交通费,应计入差旅费还是职工教育经费,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出差发生的交通费,无论是因何种目的发生,都应计入差旅费,据实在税前扣除。
  也有观点认为,凡是为培训发生的费用,就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因此因培训发生的交通费应作为职工教育经费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对于类似问题,企业应与税务机关多做沟通,争取取得较为明确的答复,努力减少税企分歧,降低和规避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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