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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24日

  1. 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
  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如果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所属年度(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调整完成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应调整本年度(即报告年度的次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2. 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 不涉及损益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 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本年发生数;
  (2) 当期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
  (3) 上述调整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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