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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发票凭证的拆迁还原房如何征税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21日

  问:对未取得发票凭证的拆迁还原房如何征税?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规定:对未取得发票凭证的拆迁还原房,在转让时属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已被拆迁房屋的价款,作为其购买房屋的价款,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予以扣除;对未取得发票凭证的法院拍卖房产,在转让时属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依据拍卖成交合同注明的价款,作为其购买房屋的价款,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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