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纳税处理

纳税处理

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缴税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19日

  大多供热企业对于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存在疑问:早在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燃气企业收取的管道煤气初装费,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文件规定: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按该政策理解,收取的初装费应按照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而在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按该政策理解,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上述国税函[2002]105号作废。因此,供热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应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243175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