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乌鲁木齐地税发布小微企业所得税新政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18日
11月6日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对小型微利企业开始施行所得税新政。
根据《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告知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税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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