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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的会计处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如何补办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30日

  问:公司是经营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现不慎遗失原有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请问应如何补办?
  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慎遗失《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重新打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加盖企业公章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盖章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遗失《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行为,应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有关处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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