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预缴汇缴汇率不同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30日
问:近日,税务机关接到某企业财务人员的电话咨询。该企业为一家外资企业,以美元计算所得,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但由于季度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时汇率不一致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因此,该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汇率不一致的部分,不需要重新折合计算,汇算清缴时仅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纳税额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