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所得税处理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28日
案例:A公司于2012年1月开始筹建,至2013年1月正式经营,筹建期共发生业务招待费180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该项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应当分三步来进行。
首先要掌握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时,应当将业务招待费支出归集在长期待摊费用账户。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180万元
贷:银行存款180万元
在正式生产经营的当月,将开办费一次性记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180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180万元。
其次,应当掌握该项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的规定,记入开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二是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分三年扣除。不管采用何种方法,扣除金额均为实际发生额的60%。
最后,还要分析该项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和会计处理有无差异,如果有差异,所得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对差异进行纳税调整。本例中,如果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180万元,计入2013年损益的业务招待费为180万元,可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为108万元(180 60%=108),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万元(180-108=72)。
如果开办费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分三年在税前扣除,则每年的扣除金额为36万元(108/3=36),2013年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为180万元,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4万元(180-36=144)。2014~2015年,企业会计处理无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但每年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为36万元,2014~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每年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