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印花税税目混淆问题的税务稽查案例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23日
M公司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的同时销售原材料,公司财务认为可以自行选择印花税税目贴花,因此按照购销合同税目贴花。被税务机关追缴相关印花税并处罚款。税官提醒:印花税税目较多,企业遇到问题应及时咨询,避免出现纳税错误。
案情概况:
M公司是一家加工制造企业,主营加工承揽业务。在部分业务中同时销售相应的原材料。对此类业务,财务人员认为可以自行选择印花税税目贴花,因此按照购销合同税目贴花。检查员认为应按照加工承揽合同、销售合同分别纳税。责成M公司补缴印花税2000余元,并被处罚款1000余元。
案情分析:
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称:公司主要是加工承揽业务,由客户提供原材料。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客户没有原材料,由公司直接提供。对此类业务,公司将购销原材料内容和加工承揽劳务内容同时写入合同,该合同既是购销合同,又是加工承揽合同,应该可以自行先择适用何种印花税目贴花,因此该公司以合计金额按照购销合同贴印花税票。
检查员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与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不相同,对于一个合同中同时包含两项内容的,相关政策法规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应该按照规定贴花。
法规依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加工承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第二条规定,对加工承揽合同的贴花:
(1)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的税率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的印花税。
(2)合同中不划分加工余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的税率计税贴花。
处理结果:
税务稽查小组向该公司解释了相关政策法规,该公司承认存在错误,愿意补缴相应印花税并接受处罚。该公司被追缴印花税2000余元,并被处罚款1000余元。
税官建议
印花税税目较多,企业遇到问题应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避免出现纳税错误。
案情概况:
M公司是一家加工制造企业,主营加工承揽业务。在部分业务中同时销售相应的原材料。对此类业务,财务人员认为可以自行选择印花税税目贴花,因此按照购销合同税目贴花。检查员认为应按照加工承揽合同、销售合同分别纳税。责成M公司补缴印花税2000余元,并被处罚款1000余元。
案情分析:
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称:公司主要是加工承揽业务,由客户提供原材料。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客户没有原材料,由公司直接提供。对此类业务,公司将购销原材料内容和加工承揽劳务内容同时写入合同,该合同既是购销合同,又是加工承揽合同,应该可以自行先择适用何种印花税目贴花,因此该公司以合计金额按照购销合同贴印花税票。
检查员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与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不相同,对于一个合同中同时包含两项内容的,相关政策法规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应该按照规定贴花。
法规依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加工承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第二条规定,对加工承揽合同的贴花:
(1)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的税率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的印花税。
(2)合同中不划分加工余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的税率计税贴花。
处理结果:
税务稽查小组向该公司解释了相关政策法规,该公司承认存在错误,愿意补缴相应印花税并接受处罚。该公司被追缴印花税2000余元,并被处罚款1000余元。
税官建议
印花税税目较多,企业遇到问题应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避免出现纳税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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