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如何区分工资薪金、劳务派遣报酬和职工福利支出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23日
某公司将职工的中餐补贴、交通费补贴等按月随同工资发放,也计入工资总额核算,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时,将一些津补贴调整到职工福利费中去。实务中,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劳务派遣支出的列支和税前扣除往往容易混淆,导致扩大扣除、重复扣除,企业所得税计算不准确,也产生涉税风险,纳税人要引起重视。
对于工资薪金与福利费支出,会计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
税法上,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对工资薪金合理性确认一般要求,企业有较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依法履行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等。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福利费包含范围有: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职工工资和福利费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存在差异,主要是两者税前扣除标准不一样。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而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只能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如何鉴别工资性支出还是福利性支出?一般情况下,发放礼物、购物卡为福利支出;以节假日、慰问等名义发放的现金或实物为福利性支出;工资性支出一般只包括在岗人员,而福利性支出通常还涵盖离退休人员。如何弥合这种差异?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费用,主要涉及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三方。会计上,《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定义,职工包括劳务用工合同人员。用工单位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以及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相关支出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职工薪酬。《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以用人单位为主,用工单位为辅。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薪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发放,只有加班费、绩效奖金由用工单位发放。用工单位还需向劳务派遣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为此,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不计入职工总数,但若形式上是劳务派遣人员,实质上是职工,则应计入职工总数。
税法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支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工单位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以及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相关支出在会计上计入职工薪酬;
二是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在会计上计入职工薪酬,但税法上不得计入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
三是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税法上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是企业将劳务派遣工安排在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工作的,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以及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以及企业将劳务派遣工安排在生产经营部门工作的,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职工福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