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游学开发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20日
问:纳税人从事游戏开发项目,取得电信公司发放的增值业务牌照,是否属于电信营改增范围?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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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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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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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因此,游戏项目开发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不属于电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