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税种筹划
拍卖字画的税务处理及纳税筹划(中)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10日
2.拍卖字画以最终拍卖成交价格计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7]38号)规定,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那么,最终拍卖成交价格如何确定?《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根据这一条款,导致拍卖师落槌的最高应价就是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但有一种特殊情形,《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即特殊情况下的个人财产拍卖转让收入额是再行拍卖价款与原买受人所补差额的合计。
例如,张三将一幅字画委托拍卖行拍卖,李四以最高应价1 001 000元成为买受人。但随后李四反悔,觉得该画不值那么多钱,不肯按约定支付价款,征得张三同意,拍卖行再次拍卖该字画,但再次拍卖的价款只有951 000元,按规定原买受人李四应补足再次拍卖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51 000元给张三。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字画拍卖转让收入额还是101 000元,而不是951 000元。
3.拍卖字画可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7]38号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首先,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财产原值的确定又分为五种情形:一是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二是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三是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四是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五是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其次,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具体指拍卖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再次,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其中有关拍卖费(佣金)的多少,参照《拍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买卖双方的拍卖费(佣金)一般是在拍卖成交价格10%以下,拍卖机构向买卖双方收取佣金的具体标准是根据国际惯例及市场行情来确定。
国税发[2007]38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市居民张某委托某拍卖行拍卖其2005年以21 000元价格从民间购买的一幅字画,最终的拍卖成交价格是501 000元。假定缴纳增值税21 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0元,教育费附加60元(拍卖费等费用可据实扣除,为便于计算,此处忽略不计;其他税费也忽略不计,下同),则张某应缴个人所得税=(510 000-21 000-21 000-140-60)×20%=91 160(元)。如果张某无法提供其缴纳税费的相关凭证,仅能提供财产原值凭证。则应缴个人所得税=(501 000-21 000)×20%=91 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