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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企业年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应注意哪些事项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26日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通知》规定:自税款所属期2014年1月1日(申报期2014年2月1日起),"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个人退休领取时,由年金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此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是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进一步促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发展,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为做好上述税款的征缴工作,现结合《通知》精神将有关纳税申报事项解析如下:
  不同环节纳税申报要求不同
  通常情况下,个人取得所得由支付所得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哪个单位支付了所得,就由哪个单位负责扣缴税款。为便于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通知》结合年金的运作特点,对建立年金计划、缴费和领取各环节的纳税申报及管理作出明确要求:
  一是单位建立年金计划后,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供税务部门登记备案。二是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为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三是领取环节,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延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有关政策,规定:单位和托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通知》强调,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之间要及时传递纳税相关的信息。受托人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有关机构依法向税务部门办理扣缴申报及提供涉税资料。也就是说,年金缴费和领取环节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在年金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例1:甲公司委托乙养老保险公司为受托人,丙银行为年金托管人,则在缴费环节甲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领取环节丙银行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上述单位申报纳税时,要根据年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填制《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通过网络、上门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明细申报。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为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就落实《通知》强调要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管理,督促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和托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明细申报义务。税务机关要结合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写说明,辅导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规范填写申报表。要加强对明细申报数据的审核,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
  根据有关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对个人的年金缴费或领取的年金,扣缴义务人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缴费环节。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允许税前扣除的年金缴费部分填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第14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余项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领取环节。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其余项目仍按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的填表说明填写。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领取的年金所属期间填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第6列"所得期间",将领取年金金额填入第7列"收入额",将允许减计的金额填入第15列"其他".其余项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政策衔接注意事项与计算举例
  据悉,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正在研究修改完善企业年金办法和职业年金办法。因此,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主要基于现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办法的相关规定,今后将根据企业年金办法和职业年金办法修订的情况,对税收政策作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根据《通知》内容我们可以发现,这次出台的年金政策是依据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相关规定,对个人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暂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今后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后,对个人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则按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征税。
  因此,值得特别注意的是,《通知》所规定的递延纳税政策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即只要是1月1日之后缴付、领取年金的均按照此规定执行。由于2013年12月税款的法定申报期为2014年1月,因此企业年金的缴纳单位仍应按照原应税项目"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的申报方式办理申报。而拟在2014年1月提前办理当月税款所属期"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税款申报的单位,应在2014年2月法定申报期内办理相关申报。下面结合《通知》精神,就"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环节和领取环节税款申报计算问题进行举例分析。
  缴费环节计算举例
  例2:某单位员工刘某参加企业年金的情况如下:缴费比例为企业负担为工资基数的5%,个人负担为工资基数的5%,假设该缴费比例符合国家规定。
  1.2013年5月缴纳企业年金共10000元(企业负担5000元,个人缴费部分5000元),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刘某当月正常工资100000元。截止2013年12月,刘某企业年金账户共50000元,并全部按规定足额纳税。则刘某正常月薪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0-3500)×45%-13505=29920(元),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5000×20%-555=445(元)。
  2.2014年1月,缴纳企业年金共20000元(其中企业负担10000元,个人缴费部分10000元),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刘某当月扣除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工资200000元。则正常月薪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0+(10000-10000×3×4%)-3500]×45%-13505=78880(元)(说明: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比例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能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3.2014年度,保险公司将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该部分投资收益分配至刘某账户为5000元。根据《通知》中"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在分配时不纳税。
  4.截止到刘某退休之时,其企业年金账户累计全部金额为200000元(其中2013年末前累计的已纳税税账户金额为50000元,2014年1月至缴费截止日,已并入企业原当月工资所得完税的年金账户金额为100000元)从单位领取退休金为每月5000元,从保险公司领取退休金每月8000元。则退休工资所得5000元免税。企业年金所得:200000元年金账户中2013年之前按原规定纳税的已完税收入为50000元,2014年后,超计税工资基数标准计算的年金收入并入工资已完税的收入为100000元,该部分收入按照财《通知》规定,在领取时,仍应再纳税(注:该部分口径以后如有新的明确规定,则以新规定为准),加上剩余未纳税的年金收入50000元,合计领取时应纳税的收入为150000元,占全部账户金额的75%。则当月领取企业年金退休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200000-50000)÷200000]×20%-555=645(元)(注意:上述收入不能扣除3500的费用扣除标准;企业年金所得税款由托管人在托管人所在地向税务机关扣缴,不在员工所属企业的所在地申报缴纳,也不在员工个人生活所在地缴纳)。
  领取环节计算举例
  例3:中国公民王某、张某于2013年退休。2014年4月,王某和张某从某保险公司分别取得2014年第一季度企业年金3000元、职业年金6000元,王某和张某当月退休工资均为4500元。假设王某的企业年金和张某的职业年金在单位缴付过程中未纳税,则王某和张某4月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为:
  王某和张某的4500元退休工资免缴个人所得税。王某3000元企业年金及张某6000元职业年金,按照《通知》规定应分摊为3个月的收入,并且不扣除标准扣除费用全额按照税率计征税款。据此计算企业、职业年金应纳的税款为:王某的企业年金=3000÷3(分摊月份数)×3%×3(分摊月份数)=90(元);张某的职业年金=(6000÷3(分摊月份数)×10%-105)×3(分摊月份数)=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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