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其他税务处理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25日
土地增值税
对于以土地使用权或者房产对外投资,属于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房产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国家出于促进投资的考虑,对以土地使用权或者房产外投资的土地增值税给予了优惠。在2006年3月2日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以下简称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从2006年3月2日起,为防止恶意的税收筹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的,凡所投资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在2006年3月2日之前,所有类型的企业以土地或者房产投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从2006年3月2日起,以土地或者房地产向房地产公司投资以及房地产公司以其开发产品对外投资,不再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待遇。
【中储总公司以土地对外投资案例】 2011年4月,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总公司”)将其持有的西安4宗土地、衡阳5宗土地、武汉1宗土地、洛阳4宗土地、平顶山2宗土地向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储股份”)投资,上述16宗土地的预评估价值为85 537.05万元。
税务处理及评论:由于中储总公司和中储股份均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中储总公司将持有的土地向中储股份投资,根据财税字[1995]48号和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待遇。
印花税
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会计核算上“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增加,根据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的规定,营业账簿是需要贴花的,记载资金的账务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贴花。
契税
契税是对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征收的一种财产和行为税,对于以土地房屋对外投资,被投资方承受了作为投资的土地房屋,需要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产权变更。因此,根据契税的一般征税规则,被投资方需要缴纳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房屋买卖征收契税”。
国家为了促进企业改制重组,对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原来企业以其资产出资成立新公司,如果原来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在新企业中所占股份比例能够超过50%或者85%的,新公司承受原来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时,可免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