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新成立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参加当年度汇算清缴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25日
问: 2013年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参加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另外,《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上述在2013年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不参加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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