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纳税处理

纳税处理

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24日

  问:总公司将货物移送至在同一县市以及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公司使用,是否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是否也需要确认所得税收入?
  答:一、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此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用于销售”作了进一步明确。该文件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因此,实行统一核算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间的货物移送行为,如果受货机构接收货物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的,移送机构应视同销售;否则,移送机构不缴纳增值税;实行统一核算且处于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的货物移送行为,不论是否用于销售,均不需缴纳增值税。
  二、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不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5231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