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应交个人所得税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23日
案情简介:近期,南京地税稽查一分局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餐饮企业与多名在校大学生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在支付劳务报酬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检查人员就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讲评,要求该企业限期补扣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340元并处以未扣税款50%的罚款。
税务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本案中在校大学生在企业打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检查人员提醒:今年暑假已经结束,学生在假期期间进行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应由支付报酬的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