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固定资产清理产生的损失应当在哪个纳税年度申报扣除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10日
问:企业2012年5月将已提足折旧且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报废,2013年实际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产生的损失应当在哪个纳税年度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因此,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当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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