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广西小额贷款公司符合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02日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3号)的规定: 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一)对自治区金融办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出具确认函认定的鼓励类项目,可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鼓励类项目确认其鼓励类项目主营业务收入。
(二)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类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纳入利息管理且在贷款利息科目下核算的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各项收费收入,可以确认为鼓励类收入,但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不属于鼓励类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的贷款利息类收入;贷款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款利率的上下限,即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或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贷款利息类收入。
二、关于执行58号文的问题 经自治区金融办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58号文规定“自2012年起,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执行对象和执行期限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自2012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2011年12月31日之前已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012年1月1日之后新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6年 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小额贷款公司可凭开业批复、经管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