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新药品临床试验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添加日期:2014年05月13日
问:我公司今年正在研究开发一种抗流感病毒新药,在研发过程中发生了300万元的临床试验费,尚未形成无形资产。请问,这笔临床试验费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吗?
答:可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进一步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由于你公司发生的300万元临床试验费尚未形成无形资产,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除可以据实扣除外,还可以加计扣除300*50%=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