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换个思路开票,税务风险降低
添加日期:2014年08月14日
地处某省城的陆路客运企业(以下代称A企业),主营业务为旅客运输和客运场站服务。“营改增”实施后,该企业的税务风险陡增,企业高管及财务人员一直非常苦恼。后来,经过改变开票思路,企业税务风险随之降低。
原来,A企业与全省的市、县级客运企业及周边省(市)的客运企业实行“对开班车”运营模式,这种模式涉及的协作单位近200家。在“对开班车”模式下,A企业代售协作单位车票并提供客运场站服务。按照《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根据现行“营改增”政策,A企业可以差额征税,即用每月的收入、支出差直接乘以3%的简易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税额。但是在实务中,很多客运企业利用“对开班车”的便利,用彼此的结算票据直接冲抵了增值税,加上此类企业数量众多,征管难度大,使这一条款很难执行到位。A企业由于自身财务管理相对规范,坚持按照税法的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却常常因为无法取得承运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而无法核算每月的收入,进而无法及时纳税。为了规避风险,只好垫付税金。
目前,很多企业习惯于将代售车票直接分解,10%作为代售车票手续费,另外90%作为承运单位的运输收入划拨给承运企业,每月自行结算一次,彼此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取得收入的承运企业总是认为用彼此的结算票据算清楚彼此的收入即可,不愿意为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每次结算后,尽管A企业再三催促协作单位,取得增值税发票短则需要3个月时间,长则需要半年时间,导致A企业需要先垫付税金,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具体来说,A企业每月的代售车票(发票)有1亿元,按10%的比例收取的代售车票客运场站服务费为1000万元,每月只需缴纳增值税60万元,另外的9000万元则因协作单位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无法抵扣。在实务中,企业未取得增值税发票就自行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存在巨大的税务风险,如想降低风险,只能先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540万元,待协作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再冲减销售收入,然后向税务部门申请退回多缴的增值税。即使经过上述处理,由于运费结算周期比较长,A企业垫付的税金非常多。如果按3个月计算,A企业需要垫付资金1620万元,如果按6个月结算周期计算,企业需要垫付资金3240万元,严重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降低税务风险,该企业与协作单位召开了联席会议,会上一致同意改变目前结算办法。具体办法如下:一是实行源泉缴纳增值税,即代售车票由代售方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是按代售车票的10%计算缴纳客运场站服务增值税,并向承运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是年末将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互抵,由收款方开具结算增值税发票结算运费,付款方按取得的发票冲减收入并申请退税。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调整,是因为代售车票是由代售方申请领购的,代售方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符合增值税法规规定。同时,还有诸多好处:一是因协作单位相互不开具结算发票,企业自行冲减销售收入属偷税行为,面临补税和罚款,调整后可以大大降低税务风险;二是因对开班车的收入相当,差别不是很大,实行代售地缴纳增值税不影响地方税收收入;三是因代售车票金额相当,也付出了相应的承运成本,不影响双方的应纳所得税;四是按代售车票缴纳增值税,真正实行“以票管税”,有利于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