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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年金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如何计算

添加日期:2014年06月27日

  个人缴费年金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的计算,缴费基数与缴纳比例都有限制。另外,实缴数与限额数相比,应取两者中的较低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为便于理解,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
  2014年1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甲单位数据如下:
  (1)大王1月工资、薪金所得45000元,中王1月工资12000元,小王1月工资6000元。
  (2)个人年金扣除按职工本人当年度月工资额的2%标准计算,按月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3)2012年各职员工资总额:大王480000元,中王132000元,小王60000元;当地2012年人均年收入45000元。
  问题:不考虑其他情况,2014年1月大王、中王和小王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计算如下:
  1.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45000÷12×300%×4%=450(元)。
  2.三人按本人2014年1月工资额的2%标准计算,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扣除项为:
  大王:45000×2%=900(元),可以扣除450元,超过的450元不可以扣除。
  中王:12000×2%=240(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
  小王:6000×2%=120(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
  3.计算三人个人所得税:
  大王:(45000-450-3500)×30%-2755=9560(元)。
  中王:(12000-240-3500)×20%-555=1097(元)。
  小王:(6000-120-3500)×10%-105=133(元)。

  关注的问题
  1.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扣税限额如何理解?
  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年金个人缴费的扣除,实质有一个双限额,即基数与比例,同时,当地上年社会平均月工资三倍的4%是一个最高的年金税前扣除标准。以中王为例,不同情况计算限额表如下:

 


  2.年初统计数据还没有公布时,计算年金限额的基数如何确定?
  对此问题,各地会有变通处理方法。如福建省规定,各市地税局将根据各市统计局数据,每年7月调整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扣除限额标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工资超限额部分,比照住房公积金超限额缴费基数调整时间执行,即以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为执行周期。如福州市2012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089元,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480.89元(48089÷12×3倍×4%)。
  3.按季度缴纳的年金是否分摊到各月计算?
  财税〔2013〕103号文件第一条第4项规定的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所以按季缴纳时,应该分摊到各月来计算是否超标。
  4.2014年1月1日起递延缴税是否为缴存的时间?
  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执行的时间为2014年1月1日,但企业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后,方可按此规定处理,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并不是指缴存的时间,而是指企业将年金计划报备后缴存的时间。
  5.年金递延纳税是否需要报批或备案?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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