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纳税处理

纳税处理

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 应注意几个问题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14日

  自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此项政策加强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但税务机关的监管责任依然重大。笔者认为,在实施核定扣除政策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要核实企业当期购进的农产品的进项税款,特别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农产品的进项税是否准确核算并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注意核实企业销售免税的副产品(例如植物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副产品豆粕)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是企业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其公式是由当期销售货物数量计算得出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再由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计算得出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公式中当期销售货物数量是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也就是说用外购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销售时是按其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的,而不是用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所以应核实企业是否能够分别准确核算销售的货物是来源于自产半成品还是外购半成品。
  三是要核实企业是否准确核算副产品的销售额并计提销项税,并通过副产品与主产品的比例关系测算企业实际生产及销售主产品的数量。
  四是企业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其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只能是主产品的数量,而不含副产品的数量,以免重复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245050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