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按批次计算所得并享受“三免三减半”
添加日期:2014年08月12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享受公共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
《通知》指出,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通知》明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化的其他问题,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