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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税负超8%部分即征即退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21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了详细规定。
  《通知》明确,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本《通知》所称的装机容量,是指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的总和。该额定装机容量包括项目核准(审批)机关依权限核准(审批)的水力发电站总装机容量(含分期建设和扩机),以及后续因技术改造升级等原因经批准增加的装机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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